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3401民初942号
原告:四川省冶勘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高朋大道2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20196755X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四川省高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沙湾路258号加州花园酒店6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出生于1985年6月3日,该公司安全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四川省冶勘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冶勘公司)与被告四川省高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标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
原告冶勘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价款5578039.08元;二、请求判令支付自2021年6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234556.54元(利息计算标准:以5578039.08元为基数,按照全国LPR一年期利率计算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暂计利息为234556.54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2月22日原告(曾用名:四川省蜀通岩土工程公司)、被告就“邛海天堂洲际酒店及邛海1号院住宅项目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基坑支护及降水工程”签订《合同书》,合同编号:CXQH-GC-19-006。双方就上述工程的工期、价款、质量标准等进行详细约定,后原告按约定组织了上述工程施工。
2021年6月9日,原、被告双方办理《邛海天堂洲际酒店及邛海1号院住宅项目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基坑支护及降水分包工程(一团队)结算报告审核定审表》、《邛海天堂洲际酒店及邛海1号院住宅项目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基坑支护及降水分包工程(二团队)结算报告审核定审表》,确定原告施工的案涉工程审定结算金额分包为4210733.89元、17153879.08元,合计金额21364612.97元。截止目前,被告仅支付案涉工程价款16086573.89元,剩余价款5278039.08元至今未予以支付。
原告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约束合同当事人。被告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约,损害原告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等法律规定,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查明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高标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9年2月22日四川省蜀通岩土工程公司与被告就“邛海天堂洲际酒店及邛海1号院住宅项目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基坑支护及降水工程”签订了《合同书》,合同编号:CXQH-GC-19-006。该合同条款第十一其它事项11.2约定:“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裁决。”、11.5约定:“本合同签订地点:成都市高新区世纪城新国际会展中心。”,双方就涉案合同履行发生纠纷后约定了管辖法院为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该合同签订地为成都市高新区世纪城新国际会展中心,按照当事人的管辖约定,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之规定,本案移送成都市高新区世纪城新国际会展中心所在地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