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鲁0115执2720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省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卧龙路128号山东省建设节能大厦23-2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3163050459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山东腾跃化学危险废物研究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仁凤镇北陈村100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6882899217。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山东省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腾跃化学危险废物研究处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鲁0115民初6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1、被告山东滕跃化学危险废物研究处理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省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监理服务费2851240元及相应的利息损失(以285124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9月16日起计算至偿清之日止)。2、案件受理费1480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滕跃化学危险废物研究处理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4年07月22日立案受理。被执行人另应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30912元。
因山东腾跃化学危险废物研究处理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本院于2024年7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对外投资等财产状况,查明: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或仅有零星银行存款。此外,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查明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现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