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泗执字第1088号
申请执行人:招远市鲁东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住山东省招远市招金路,法定代表人:***,机构代码:72388188-4。
被执行人:江苏**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江苏泗阳经济开发区东区黄河路,法定代表人:***,机构代码:69211937-8。
申请执行人招远市鲁东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按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2013)泗商初字第0121号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招远市鲁东矿山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05月07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江苏**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厂房、土地经拍卖后剩余款本案受偿34000元。
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2013)泗商初字第0121号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