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8)鲁0283民初1449号
原告:青岛泰岳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海尔大道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7636380293.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3年3月7日生,平度市银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招远市鲁东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招远市温泉路立交桥东,统一社会代码:91370685723881884R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通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股东,住。
被告:温淑杰,女股东,住。
本院于2018年2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青岛泰岳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招远市鲁东矿山机械有限公司、***、温淑杰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青岛泰岳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质保金38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8月23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期按年利率6%计算)。事实与理由:2014年6月2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加工定作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加工螺旋输送机等产品。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照约定为被告将产品加工完毕并交付被告,但被告没有按照约定支付质保金,构成违约。为此,要求被告立即支付质保金及逾期利息。被告是二、三股东,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招远市鲁东矿山机械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提供设备质量不合格,双方协商质保金不予退还,原告无证据证明被告公司与被告***、温淑***财产混同,应当驳回对被告***、温淑杰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招远市鲁东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于当即前支付原告青岛泰岳机械有限公司质保金33000元。
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保全费420元,共计795元由招远市鲁东矿山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徐淑平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 涛
书 记 员 张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