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04民初2963号
原告:武汉某某水电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楚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武汉市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某。(一般代理)
第三人: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
第三人:江苏某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下白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
第三人:上海某某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武汉某某水电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某某有限公司、第三人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某某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江苏某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某某水电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武汉某某水电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