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自来水有限公司

武汉某某水电物资有限公司与武汉市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04民初2963号 原告:武汉某某水电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楚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武汉市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某。(一般代理) 第三人: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 第三人:江苏某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下白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 第三人:上海某某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武汉某某水电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某某有限公司、第三人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某某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江苏某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某某水电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武汉某某水电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