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04民初11311号
原告:蔡某,男,1980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
被告:武汉市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
法定代表人:雷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山河(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蔡某与被告武汉市某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6日立案。原告蔡某于2024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蔡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