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104民初7922号
原告:***,男,197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
被告:武汉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24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原告***与被告武汉市自来水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