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自来水有限公司

某某、武汉市自来水有限公司汉阳供水部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5民初13527号 原告:***,男,198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乾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乾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市自来水有限公司汉阳供水部,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拦江路246号。 负责人:***。 被告:武汉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24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武汉市自来水有限公司汉阳供水部、武汉市自来水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2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