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自来水有限公司

某某风南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武汉市自来水有限公司汉阳供水部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5民初13561号 原告:***风南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特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湖北乾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湖北乾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市自来水有限公司汉阳供水部,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拦江路246号。 负责人:***。 被告:武汉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24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风南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自来水有限公司汉阳供水部、武汉市自来水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原告***风南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风南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风南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风南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风南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孙 娇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陈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