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5民初13561号
原告:***风南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特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湖北乾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湖北乾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市自来水有限公司汉阳供水部,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拦江路246号。
负责人:***。
被告:武汉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24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风南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自来水有限公司汉阳供水部、武汉市自来水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原告***风南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风南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风南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风南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风南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孙 娇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陈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