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嘉科能源装备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嘉科能源装备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302民初2231号 原告:***,男,197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充市顺庆区锦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嘉科能源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潆华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6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四川嘉科能源装备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4月16日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