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8民初11285号
原告:四川嘉科能源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潆华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009907421XQ。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蜀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蜀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理想普鲁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腾龙大道27号16幢1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A5YR4K96K。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锡林郭勒苏尼特碱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苏尼特右旗乌日根塔拉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2524701378479H。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金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嘉科能源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理想普鲁泰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锡林郭勒苏尼特碱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8日立案后,原告四川嘉科能源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嘉科能源装备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嘉科能源装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488.5元由原告四川嘉科能源装备工程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书记员***法官助理***
二〇二三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