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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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pt;”>民事裁定书
(2018)辽0102民初2876号原告:***,女,197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伦市。被告:沈阳城市燃气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砂阳路48号。原告***与被告沈阳城市燃气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二○一八年三月二十四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