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某某、娄底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湘1302民初4186号 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对原告***诉被告娄底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劳动争议一案作出的(2021)湘1302民初4186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予以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2021)湘1302民初4186号民事判决书第5页第4行中的“2019年4月1日至2020年2月29日的工资合计117405元”更改为“2019年4月1日至2020年2月29日的工资合计65200元”。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