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湘1302民初4186号
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对原告***诉被告娄底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劳动争议一案作出的(2021)湘1302民初4186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予以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2021)湘1302民初4186号民事判决书第5页第4行中的“2019年4月1日至2020年2月29日的工资合计117405元”更改为“2019年4月1日至2020年2月29日的工资合计65200元”。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