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某某与娄底市规划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湘1302行初99号
原告***,男,汉族,1980年12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被告娄底市规划局,住所地娄底市湘中大道规划大楼。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娄底市规划局行政管理一案中,原告以该争议纠纷已经协调处理好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娄底市规划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阳彪
人民陪审员廖瑛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