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307民初7125号
原告:中冶建筑研究总院(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入驻深圳市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常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青狮云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青狮云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谢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律师。
原告中冶建筑研究总院(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23日立案。原告以被告已履行完毕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冶建筑研究总院(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