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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友顺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1民终315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友顺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1290号B座43门90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重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0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上诉人武汉友顺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2016)鄂0107民初23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武汉友顺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武汉友顺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武汉友顺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武汉友顺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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