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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重庆中尊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渝0110民初2584号 原告***,男,生于1987年4月14日,住重庆市永川区。 委托代理人***,重庆市綦江区文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重庆中尊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区。组织机构代码;59366917-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重庆博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受理了原告***诉被告重庆中尊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理由正当。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1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