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渝05民特字第35号
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重庆中尊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山街道银桦路183号橄榄郡3幢17-5。
法定代表人陈海,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重庆博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重庆市綦江区文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人重庆中尊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下称中尊公司)申请撤销重庆市綦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渝綦劳人仲案字(2016)第81号裁决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中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尊公司申请称:1、本案仲裁委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受理,中尊公司于2016年3月16日收到裁决书,共计58天,超过了45天的仲裁时限,且仲裁委并未向公司送达延期裁决的书面通知。2、双方已经签订有劳动合同,只是未续签,不应主张双倍工资差额,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有误。另外,双方第一次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2013年5月1日至2014年5月1日,即使未续签应主张双倍工资,期间也应为2014年6月1日至2015年4月30日,仲裁裁决却主张到2015年5月30日,也属适用法律有误。3、中尊公司注册地在重庆市××区,**工资的发放地也在渝北,其在綦江只是临时性派驻工作,中尊公司在綦江也没有常设机构,故綦江仲裁委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综上,请求撤销原裁决,诉讼费由**承担。
**答辩称:本案不具备撤销仲裁裁决的要件,不应当予以撤销。
经审查查明,2013年5月1日,**与中尊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期限为2013年5月1日起至2014年5月1日止。合同约定**在监理部门担任项目负责人工作,每月15日支付工资。该劳动合同到期后,中尊公司未再与**续签,但双方劳动关系存续,**主要负责中尊公司在綦江的项目。
2016年1月18日重庆市綦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下称綦江仲裁委)受理了**的仲裁申请,其要求中尊公司支付2015年1月至6月的二倍工资24000元(4000元/月×6月)。仲裁审理中,因中尊公司提出管辖异议,綦江仲裁委审理后认为**已举示证据证明其劳动合同履行地在綦江,遂驳回了中尊公司的异议,后于2016年3月14日裁决由中尊公司支付**2015年1月至5月的二倍工资差额16000元。
审理中,双方共同确认綦江仲裁委向双方均寄送了延期通知。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对于中尊公司称綦江仲裁委无管辖权的问题,因双方劳动合同中并无工作地点的具体约定,而**已举示证据证明其工作履行地在綦江,中尊公司称**在綦江只是临时派驻的工作,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故对中尊公司的此项理由不予采纳。对于仲裁是否超期的问题,因双方已认可綦江仲裁委向双方均寄送了延期通知,故中尊公司认为超期仲裁违反法定程序的理由不能成立。中尊公司另称未续签劳动合同的原合同继续有效,故不应主张双倍工资差额的问题,因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是事实,**主张双倍工资差额于法有据,且双倍工资的期限系自原劳动合同期满后的一个月起计算11个月,仲裁裁决主张2015年1月至5月的双倍工资差额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重庆中尊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请求撤销重庆市綦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渝綦劳人仲案字(2016)第81号裁决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重庆中尊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江信红
代理审判员钱昳心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曾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