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中尊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重庆中尊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渝05民辖终20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中尊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山街道银桦路183号橄榄郡3幢17-5,组织机构代码59366917-1。
法定代表人:陈海,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上诉人重庆中尊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渝0110民初5336号民事裁定,驳回重庆中尊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重庆中尊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重庆中尊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上诉称,原审裁定错误,请求撤销,将本案移送其住所地的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现有重庆市綦江区江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的证明、会议签到表、綦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等证据证明被上诉人**的工作地点即劳动合同履行地位于重庆市綦江区,故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