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渝0110民初5336号
原告**,男,1987年4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代理人罗英,重庆市綦江区文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中尊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龙山街道银桦路**橄榄郡**17-5。组织机构代码59366917-1。
法定代表人陈海,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重庆中尊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杨丽容
二〇一六年十月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冯跃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