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中尊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中尊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2民初4625号

原告: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高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54343149G。

法定代表人:赵延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雪野,男,系原告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简松,男,系原告员工。

被告:重庆中尊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渝**龙溪街道紫园路**鼎泰公寓**1-27/28-1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593669171K。

法定代表人:陈海,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中尊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41.8元,减半收取1020.9元,由原告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春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陈睿

书 记 员 刘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