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中地工程勘察有限公司

唐山冀东水泥胥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唐山中地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丰民初字第1429号原告:唐山冀东水泥胥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被告:唐山中地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北新西道157号。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冀东水泥胥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唐山中地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于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