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明信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山东明信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天民一初字第407号 原告***,住济南市。 委托代理人***,山东鲁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鲁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住济南市。 委托代理人***,住济南市。 被告山东明信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身份同前。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被告山东明信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4年11月5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90元,减半收取2945元,财产保全费2120元,合计50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于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