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104民初3459号之一
原告:山东明信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恒生地产济南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山东明信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恒生地产济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原告山东明信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明信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明信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950元,减半收取计5475元,由原告山东明信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