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明信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山东明信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山东明信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5-27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天民一初字第405号
原告***,住济南市。
委托代理人**,山东鲁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鲁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住济南市。
委托代理人***,住济南市。
被告山东明信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身份同前。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被告山东明信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4年11月5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40元,减半收取30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韩峰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于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