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05财保509号
申请人:山东明信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陈海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吟侠、许梅,山东金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济南万达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齐界,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明信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济南万达城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为该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所提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济南万达城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徐雯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谭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