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明信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山东明信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济南万达城建设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05民初473号
原告:山东明信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陈海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吟侠,山东金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梅,山东金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万达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齐界,董事长。
原告山东明信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万达城建设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现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明信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保全费用1620元,由原告山东明信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张 艳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林清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