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兵06民辖终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89年2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87年1月9日出生,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万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9号金丰花园1栋2层201号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40841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深圳市万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厦装饰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2023)兵0601民初2969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上诉人**、***上诉请求:依法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2023)兵0601民初296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移送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不应当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专属管辖,本案系一审原告要求二上诉人赔偿损失,属于向个人主张权利,故应当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万厦装饰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从本案万厦装饰公司诉请事项及内容来看,本案争议系因履行双方签订的《新疆五家渠金科兵团二中精装修项目协议书》所引发,该协议内容与**、***起诉万厦装饰公司索要装饰装修工程款纠纷案中的装饰装修工程密切相关,故本案应按基础法律关系确定管辖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系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相关的案件,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不动产所在地在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辖区,故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请求将本案移送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