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龙信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龙信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1425执保742号 申请人:***,男,汉族,住齐河县。 被执行人:山东龙信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山东龙信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职工。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山东龙信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鲁1425民初378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山东龙信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的监理费12226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龙信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的监理费122260元。冻结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