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6民初28842号
申请人:上海金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练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13374816X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港天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公司,住所,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世纪大道**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863528754。
法定代表人:徐弓雚,董事长。
上海金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天津港天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天津港天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051508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申请人以资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出具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港天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051508元(冻结期限一年),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婷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