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执27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金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广顺道*****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天津港天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世纪大道**。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上海金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天津港天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于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院作出的(2020)津0116民初2884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经网络查控及传统查控,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并发还申请执行人2027244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及其他投资权益,已限制被执行人天津港天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以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杨 楠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