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沪0120执724号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沪0120执724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金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张福存。
被执行人上海蓝星聚甲醛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星火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克林,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上海金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蓝星聚甲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沪0120民初1040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金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340000元。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上述义务,并承担执行费5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本案在执行期间,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控。此外,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执行措施,并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直接调查。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财产暂不可处置,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对此亦表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卫志强
审判员 邱建安
审判员 沈燕明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陆 骏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员邱建安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陆骏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