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能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华能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102民初4931号 原告:***,男,住济南市。 被告:山东华能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山东华能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因与山东华能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要求撤回对山东华能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