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瀚广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山东思帝德置业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7-28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新民初字第388号
原告:山东瀚广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大地人(临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思帝德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光,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圣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圣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瀚广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思帝德置业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瀚广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瀚广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00元由原告山东瀚广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