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湘0211民初1104号
申请人:***广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中润大道**九宏大厦**。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收法律文书等。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收法律文书等。
被申请人:***,男,197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攸县。
原告***广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07,979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就该申请向本院提供了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607,979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
案件申请费3,559.9元,由申请人***广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易红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实习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