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54036号
申请人:北京通成达水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静安里30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继承,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敏,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中润大道39号九宏大厦三楼。
法定代表人:杨克生。
被申请人:***广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营业场所山东省菏泽市丹阳办事处都庄社区人民路1388号南华康城1#商务楼10005室。
负责人:郭丽莉。
申请人北京通成达水务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务公司)与被申请人***广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广公司)、***广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以下简称瀚广菏泽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水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瀚广公司、瀚广菏泽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85000元;若存款余额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与其不足额部分同等价值的财产。水务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水务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广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85000元;若存款余额不足,则查封、扣押与其不足额部分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445元,由申请人北京通成达水务建设有限公司预交(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 薇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姜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