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1202民初3953号
原告:广州广骏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咸宁市财贸新都汇。
法定代表人:辛颖。
被告:湖北东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咸宁市温泉淦河大道**。
法定代理人:陈某。
原告广州广骏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东皇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广骏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广骏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广州广骏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