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402民初1818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广平分所律师。
被告:广州广骏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号**栋**自编**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广州广骏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5700元,营养费9000元,交通费1000元等共计15700元;2.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待鉴定后追加诉讼请求;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其他必要费用。事实与理由:2012年2月27日原告***受被告广州广骏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雇佣,从事工程监理,2013年12月6日下午4时50分左右,原告***在邯郸美的城项目部工地工作时,不慎掉入6.5米高电梯基坑内,被被告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285医院住院治疗,确诊为“右股骨近端粉碎性骨折,失血性休克,胸、腰椎多发压缩性骨折,腰椎横突骨折,骨盆骨折,尾骨脱位,肋骨骨折,双肺挫裂伤伴右侧气胸”。原告自受伤后至今先后五次住院,共住院114日,期间的医疗费和工资被告已按时给付,但不支持被告做工伤鉴定和伤残鉴定,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也未承担。为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原告***应先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