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广骏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广东美思置业有限公司、广州某某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粤06民终127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美思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广东美思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思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2)粤0605民初81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8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美思公司上诉请求:1.改判美思公司无需向**公司支付违约金(计算至上诉之日止的利息为19204.85元);2.本案诉讼费由**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判项中利息17067.62元计算的起止时间、后续利息的计算基础543145元的依据均不清楚,一审查明事实不清。双方合同并未约定美思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或违约金,人民法院可以酌情裁定从**公司起诉之日起开始计算利息。 **公司未作答辩。 **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美思公司向**公司支付拖欠的监理费863476.68元;2.美思公司向**公司返还10000**证金;3.美思公司向**公司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以开票金额为本金自开票日加上45天后的次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加计50%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未开票金额为本金从2022年1月2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加计50%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计算方式详见附表);4.本案诉讼费由美思公司承担。诉讼中,**公司申请撤回第2项诉请,因美思公司已返还该保证金,并申请撤回诉请3中10000**证金的逾期付款损失。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月16日,**公司(乙方)与美思公司(甲方)签订涉案合同,约定涉案项目位于南海区××镇××镇××路××号;监理服务阶段包括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入伙准备阶段、保修阶段;监理期限暂定为42个月,自2019年1月16日至2021年9月15日(监理开始进场工作的日期以甲方的正式通知为准);本监理合同根据工程建筑规模(建筑面积约81716.4平方米)及监理周期(42个月)实行总价包干方式,合同暂定总价=固定包干总价+奖励监理费150000元;施工阶段包括:支护、桩基础及土方阶段6个月,正负零及以下施工阶段3个月,主体结构施工阶段7个月,主体装饰装修阶段10个月,验收入伙阶段3个月,改造及装修阶段11个月,入伙阶段2个月,不含税监理费合计2640500元,监理费增值税税率6%共158430元,含税奖励监理费150000元,上述合计2948930元;如工程出现暂停施工时,从停工日起一个月内的监理费照常支付,停工超过一个月的,支付留守人员的人工费用,暂停施工期在90日历天以上的,双方可协商终止合同并根据现场实际监理人员投入办理结算;监理费结算金额=固定包干总价+奖励浮动监理费+建筑面积变更超过10%的人员增减费用+延期增加费用+违约扣款金额;每个月25号乙方申请,资料审查通过后,甲方45个日历天内支付该月监理费(不含奖励费)的85%并扣除违约金;奖励监理费支付,甲方每月25号对现场监理部按《监理工作月度检查表》进行考核,根据实际考核情况确定实际支付标准,此项费用在月度考核完成后按季度支付;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入伙两个月且完成监理费用结算,完成结算核对双方共同确认结算总价且乙方提交“城建档案移交书”后,支付至监理费用结算总价的95%;保修期(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二年)满后15**将余款一次性付清;乙方凭甲方付款审批单和有效发票领取合同款项;乙方每次申请支付款项时,应及时向甲方开具增值税税率为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不予支付款项,工程保修金(结算总价5%)发票在乙方领取结算款时一并提供,保修金款项支付时不再要求提供发票;等等。 **公司持有一组2021年1月至12月的监理费用预估产值支付表,美思公司加盖项目工程资料章或由美思公司主管工程师等人员签名,该组支付表载明了应支付费用的85%的进度款金额,2021年1月至3月每月为63240元、2021年4月至5月每月为48110元、2021年6月至9月每月为41905元、2021年10月为32980元、2021年11月为8352.88元、2021年12月为14875元。 **公司持有一组监理月度考评工作总结表、监理奖金支付申请表、监理评分表,监理奖金支付申请表、监理评分表加盖了美思公司项目工程资料章,支付申请表载明2021年1月、2021年4月至5月每月监理奖金10000元。 **公司、美思公司确认**公司向美思公司开具发票及美思公司向**公司转账情况如下表: 开票日期 开票金额(元) 付款日期 付款金额(元) 开票日期 开票金额(元) 付款 2019.4.25 75957.31 2019.4.26 75957.31 2021.1.5 9390 2019.7.10 90780 2019.7.12 90780 2021.1.8 9390 2019.8.27 48110 2019.8.29 48110 2021.3.11 9370 2019.9.6 45390 2019.9.27 45390 2021.3.11 63240 2019.9.9 56557 2019.9.24 56557 2021.3.11 63240 2019.10.21 53932 2019.10.28 53932 2021.4.21 63240 2019.11.20 57035 2019.11.26 57035 2021.4.21 9430 2020.1.3 57035 2020.1.21 57035 2021.6.24 48110 2020.1.15 9126 2020.1.21 9126 2021.7.12 9530 2020.1.15 57035 2020.1.21 57035 2021.7.12 9495 2020.5.19 187573.99 2020.7.30 96967.69 2021.7.12 48110 2020.8.26 90606.3 2021.8.27 41905 2020.7.2 6358 2020.7.30 6358 2021.9.22 41905 2020.7.2 63240 2020.10.28 63240 2022.1.4 41905 2020.7.27 63240 2020.10.28 63240 2022.1.4 41905 2020.7.27 9440 2020.10.28 9440 2022.1.4 32980 2020.8.21 57035 2020.11.21 57035 2020.8.21 9458 2020.10.28 9458 2020.10.14 9384 2020.11.21 9384 2020.10.14 57035 2020.10.28 4622 2021.5.12 52413 2020.11.11 9445 2020.11.21 9445 2020.11.11 9230 2020.11.21 9230 2020.11.11 48110 2020.11.21 48110 2020.11.11 48110 2020.11.21 48110 2021.1.5 63240 2021.5.12 63240 2021.1.8 63240 2021.5.12 63240 合计 1255096.3(开票已付款) 1255096.3 543145(开票未付款) 备注:上述转账附言为工程款或监理费 **公司持有三份竣工验收备案表,分别载明南海区××镇××镇××路××号的XXX楼1座、XXX楼2座、XXX楼垃圾收集点于2021年8月3日竣工验收、同月10日完成备案。 2021年4月30日、2021年10月9日、2021年12月14日、2021年12月28日,**公司四次向美思公司发送《关于加快支付XXX楼项目建设工程监理费的函》,要求美思公司限期内支付所欠的监理费,否则**公司将根据工程进展及公司实际情况撤换驻场监理人员或于2021年12月31日将驻场监理人员全部撤出。 2022年1月21日,**公司向美思公司发送《关于终止 及办理监理服务费结算的函》,载明**公司就涉案合同提供监理服务,自2019年1月至2021年12月累计完成产值2118572.98元,其中监理费1980691.98元、奖金137881元,美思公司已支付1255096.3元,其中监理费1169198.3元、奖金85898元,应付未付余额为863476.68元;经美思公司项目部同意,**公司项目部人员于2021年12月31日全部撤出,鉴于美思公司欠监理费长达一年之久,且**公司多次发文无回应的情况下,**公司提出终止涉案合同,请美思公司于2022年2月10日前与**公司完成监理服务费结算并支付所欠费用等等。 另查明,**公司具有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资质。 诉讼中,**公司明确本案主张的款项性质为结算款。**公司、美思公司均确认:**公司退场已取得美思公司同意,双方同意监理费用计算至2021年12月31日;至该日,已产生监理费为1980691.98元、奖金137881元,美思公司已付监理费1169198.3元、奖金85898元,庭审后美思公司提交情况说明称美思公司已付监理费1173820.3元、奖金81276元,两者相加与美思公司庭审陈述的已付款总额一致。 **公司提交一份《***都会项目违约损失计算》表,主***公司支付如下款项的逾期付款损失:1.**公司于2020年10月14日开具发票中的52413元、2021年1月5日和2021年1月8日各开具发票的63240元,美思公司至2021年5月12日才支付该三笔款项;2.**公司已开具发票但美思公司未付款的款项;3.**公司未开具发票美思公司也未付款的款项。 美思公司陈述:涉案项目共两栋楼,一栋在法庭辩论前已进入入伙阶段,另一栋楼尚未进入入伙阶段;美思公司正在办理城建档案移交书流程,该路程无需**公司配合;美思公司应在**公司开具发票后45个日历天内付款。 一审法院认为,民事活动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公司、美思公司签订的涉案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关于美思公司应向**公司支付监理费用的金额的问题。因美思公司逾期支付款项,**公司向美思公司发函要求终止涉案合同,美思公司表示同意且**公司已撤场,故涉案合同已实际解除。**公司明确本案主张的款项为结算款,**公司、美思公司均确认计算至2021年12月31日,监理费用共计2118572.98元(1980691.98元+137881元),美思公司已付1255096.3元。根据涉案合同的约定,95%的款项应于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入伙两个月且完成监理费用结算且**公司提交城建档案移交书后支付,5%的余款应在保修期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二年满后15**支付。美思公司陈述涉案工程尚有一栋楼未入伙,但并非**公司的原因导致,在涉案项目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认定美思公司应当支付至95%的监理费用予**公司,剩余5%的费用的支付期限尚未届至,美思公司暂无需支付,**公司可在期限届满后另行主张。经计算,美思公司应当支付757548.03元(2118572.98元×95%-1255096.3元)。**公司主张超过的部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在涉案合同已实际解除的情况下,美思公司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结算款,美思公司抗辩仅需支付进度款缺乏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损失的问题。就**公司已开具发票的款项,涉案合同约定**公司每月25号申请且资料审查通过后由美思公司于45个日历天内支付监理费的进度款,奖金由美思公司在月度考核完成后按季度支付,**公司凭借发票收取款项,美思公司陈述其应于**公司开具发票后45天内付款。美思公司在**公司提交的监理费用预估产值支付表及监理奖金支付申请表盖章或签名,确认应向**公司支付进度款的金额,**公司共已开具金额为1798241.3元的发票,但美思公司仅支付1255096.3元,美思公司未在约定期限内按**公司开票金额付款构成违约,由于涉案合同并未明确美思公司逾期付款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考虑美思公司逾期付款造成**公司的损失为利息损失,一审法院酌情认定美思公司应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向**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经核算,截至法庭辩论终结日即2022年5月18日,美思公司应向**公司支付17067.62元及以543145元(1798241.3元-1255096.3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1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日止的利息予**公司。**公司主张超过的部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就**公司未开具发票的款项,根据涉案合同的约定及双方履行惯例,**公司应在美思公司支付款项前开具发票,**公司就未开具发票的款项主***公司支付利息损失缺乏理据,故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美思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支付监理费用757548.03元、利息17067.62元及以543145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1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日止的利息予**公司;二、驳回**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424.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11424.5元(**公司已预交),由**公司负担1388.5元,由美思公司负担10036元并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迳付予**公司,一审法院不另收退。 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经审理,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由于美思公司拖欠**公司监理费用,造成**公司利息的损失,一审法院酌定美思公司向**公司支付自法庭辩论终结之日起计算的利息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美思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80.12元(上诉人广东美思置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上诉人广东美思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