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681执1165号
申请执行人邹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邹平市黄山南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1626494720074U。
法定代表人**,局长。
被申请执行人广州**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大观中路95号A2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2312457690。
法定代表人:**。
本院作出的(2023)鲁1681行审22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8条、第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广州**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