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鄂1281执1629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大观中路95号A2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231245769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赤壁兆丰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壁市***镇西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81553946437E。
法定代表人:***,男,汉族,1955年2月26日生,住赤壁市。
广州**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赤壁兆丰茶业有限公司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鄂1281民初27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执行标的为125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6.5元,申请执行费87.5元。因赤壁兆丰茶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广州**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0月26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赤壁兆丰茶业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证劵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以下财产:
1、**被执行人赤壁兆丰茶业有限公司名下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仅有零星存款,因被执行人在本院涉多案执行,其名下的存款账户均被采取冻结措施。
2、**被执行人赤壁兆丰茶业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
3、**被执行人赤壁兆丰茶业有限公司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证劵机构、保险机构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
三、通过传统调查。
1、**被执行人赤壁兆丰茶业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产权登记。
2、在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该公司的注册资本已实缴到位。
3、本院到被执行人赤壁兆丰茶业有限公司所在地进行实地调查,未发现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四、已向被执行人赤壁兆丰茶业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2021年11月8日,申请人广州**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对该茶叶进行评估拍卖,因双方摇号选取了评估机构,但未缴纳评估费,且申请人广州**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终止对茶叶进行评估拍卖。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鄂1281执162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赤壁兆丰茶业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广州**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查封、冻结、扣留的财产需要续行查封、冻结、扣留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提出续行查封、冻结、扣留的书面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自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