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腾基础工程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与海南国机宏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琼02民辖终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瑞腾基础工程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华合创大厦紫金数码园3号楼1005室。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南国机宏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海秀大道顺发新村B6幢第7层702-1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瑞腾基础工程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海南国机宏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机宏天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9)琼0271民初45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瑞腾公司上诉称,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9)琼0271民初4503号民事裁定书;2、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事实与理由:本案应该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0条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依据该规定在管辖法院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应当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所在地在北京市海淀区。
国机宏天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和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中,涉案工程在三亚市崖州区创意产业新城,本案由一审法院专属管辖。瑞腾公司与国机宏天公司在涉案合同中关于履行合同发生权益纠纷后,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约定,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为无效约定。综上,瑞腾公司的上诉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