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腾基础工程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瑞腾基础工程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与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琼02民辖终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瑞腾基础工程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紫金数码园3号楼10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海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崖城镇创意产业园区中央大道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瑞腾基础工程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9)琼0271民初70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瑞腾公司称,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9)琼0271民初7071号民事裁定书;2.裁定将此案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事实和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瑞腾基础工程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紫金数码园3号楼1005室,本案依法应属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错误,故向贵院提起上诉,希望贵院能够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望判如所请。 瑞泽公司无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商品混凝土供应合同》第六条第1项约定“因本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向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属合法有效,本案项目所在地在三亚市,据此,瑞泽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和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