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腾基础工程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四海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瑞腾基础工程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5民初3198号 原告:北京四海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润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腾基础工程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安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四海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原告)和被告瑞腾基础工程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在北京市海淀区,故申请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甲方和乙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自行和解或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任何一方不愿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的,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工程所在地为北京市朝阳区某家园,故本院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瑞腾基础工程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异议案件受理费70元,由被告瑞腾基础工程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