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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洋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桂0103民初27973号 原告:广西洋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6号环球时代26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7756503732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想,系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职员。 被告:***,男,1995年8月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天峨县。 案由:劳动争议 适用程序:普通程序 立案时间:2021年9月15日 开庭时间:2021年12月2日 当事人到庭情况: 原告:广西洋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想、***到庭 被告:***到庭 原告诉请要点 诉讼请求:一、原告不需支付被告***2021年4月10日至2021年6月25日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柒仟玖佰叁拾玖元零捌分(¥7939.08);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答辩要点 答辩要点:一、入职人员记录附表不应视为劳动合同。二、我不认可试用期满未能签订劳动合同过错在被告,微信聊天记录记载的时间2021年6月2日通知转正。 事实认定 原告(被申请人)与被告(申请人)存在劳动争议,被告于2021年6月30日向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令: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1年3月10日至2021年6月2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年3月10日至2021年6月25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8000元。 2021年8月25日,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南宁劳人仲字[2021]第711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广西洋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申请人***自2021年3月10日至2021年6月2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自本裁决书生效起三日内,被申请人广西洋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支付自2021年4月10日至2021年6月25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7939.08元。 原告不服南宁劳人仲字[2021]第7113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如前。 经法庭询问,原被告对以下事实均予以确认“1、被告于2021年3月10日入职,2021年6月25日离职。”“2、被告实际到手工资为2021年3月工资2218.88元、2021年4月工资3270元、2021年5月工资3500元、2021年6月工资2500元。”“3、被告试用期为2个月。” 就双方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陈述如下:我方签订了入职登记表、应聘登记表、面试记录附表;被告陈述如下:没有签订过书面的劳动合同。 另查明,原告工作人员与被告聊天记录显示,原告曾于2021年6月2日要求被告提交转正申请。原告《入职人员面试记录附表》中载明项目有“拟安排入职及购买社保公司”“拟安排项目或部门”“试用期薪资和补助”“试用期时间”“转正后薪资及补助”“到岗时间”。 判决理由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诉称,《入职人员面试记录附表》具备劳动合同基本条款,应视为书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必备条款有九款,原告向被告《入职人员面试记录附表》虽具备相关条款,但仍对“劳动合同期限”“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必备条款并未有明确约定,原被亦未在事后达成书面协议对上述必备条款进行补充约定,《入职人员面试记录附表》不能认定为双方已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原告诉称,试用期满未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过错在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之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上述规定,原告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即应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非试用期满后签订劳动合同。原告于2021年6月2日才通知被告办理转正手续,已明显超过一个月。综上所述,劳动仲裁委认定原告应向被告支付2021年4月10日至2021年6月25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7939.08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不再赘述。 判决结果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十七条、第八十二条之规定,现判决如下: 原告广西洋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应向被告***支付2021年4月10日至2021年6月25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7939.08元。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广西洋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01********。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林 滢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