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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北县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冀0722民初1720号 原告:某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北县某某,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某,某某副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某某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张北县某某(以下简称县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县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酬金278900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明确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以2789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3.85%,并加计50%,从2020年12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事实与理由:2020年10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原告作为咨询人接受被告委托为被告提供概算编制,工程名称为县某某门诊医技楼、外科病房楼迁建项目,同时约定被告向原告支付278900元人民币的酬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据双方约定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但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酬金,显然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定,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县某某答辩意见:原告所述事实确实存在,对酬金278900元无异议,同意支付,但不同意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0月10日,张家口某某代理有限公司发给某某公司的《中选通知书》载明:张北县某某门诊医技楼、外科病房楼迁建项目概算比选(比选编号:MZZB-20W022)于2020年9月26日9:00在张家口市经开区××广场××楼××号开标,经评标委员会综合评审,确定贵单位为中选人。中选价格278900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同日,县某某作为委托人、某某公司作为咨询人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约定: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县某某门诊医技楼、外科病房楼迁建项目,2、工程地点:县某某;二、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双方约定的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概算编制;三、服务期限本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止;……;五、酬金或计取方式酬金278900元;六、合同文件的构成本协议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或委托书(如果有),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或造价咨询服务建议书(如果有),3、专用条件及附录,4、通用条件,5、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包括补充协议)均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九、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落款委托人处加盖了县某某公章并有代理人***签字、咨询人处加盖了某某公司公章并加盖了代理人***手章。 第三部分专用条件……;3.2.1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供成果文件的时间:咨询人收到委托人出具的书面开工通知后50日历天内完成电子版文件编制,出具纸质成果时间以委托人通知为准,……;……;5.3支付酬金某某公司提交完整的、盖章齐全的成果文件后,7个日历天内一次性支付100%酬金;……。 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了成果文件,被告至今未支付原告酬金。 庭审结束后,某某公司向本院提交《放弃诉讼请求申请书》,自愿放弃要求县某某支付逾期付款损失的诉讼主张。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中选通知书》、《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县某某门诊医技楼、外科病房楼迁建项目设计概算》、《放弃诉讼请求申请书》等证据,并经庭审质证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提供《中选通知书》、《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县某某门诊医技楼、外科病房楼迁建项目设计概算》等证据证实其中选为被告门诊医技楼、外科病房楼迁建项目的概算单位,并已依约向被告提供了所有成果文件,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其证明目的无异议,本院依法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予以采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酬金278900元,被告同意支付,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的诉讼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确认。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张北县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某某管理有限公司酬金2789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83.5元,减半收取计2741.75元,由张北县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扫描下方二维码自行网上上诉立案及进行其他网上诉讼操作,或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