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兴河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江苏省苏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新兴河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426民初337号
原告:江苏省苏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枫华商业广场1幢4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57035066X8。
法定代表人:夏燕静。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旋,北京市隆安(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冷权峰,北京市隆安(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新兴河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经济开发区世纪大街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5687030336H。
法定代表人:李军。
原告江苏省苏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兴河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2020年5月15日,原告江苏省苏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被告新兴河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支付了本案所涉全部工程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省苏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97元,减半收取计4048.50元,由原告江苏省苏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秦志梅
审 判 员  李 挥
人民陪审员  董 佳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凤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