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北江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重庆北江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与重庆江洋建设有限公司其他案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渝0230执24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重庆北江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500112768878574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江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丰都县三合街道名山大道2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024300000610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重庆北江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与重庆江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7)渝0230民初36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重庆江洋建设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北江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价款220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58元,由被告重庆江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已由原告重庆北江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垫付,被告重庆江洋建设有限公司在兑现时一并支付给原告)。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重庆江洋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重庆北江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重庆江洋建设有限公司履行(2017)渝0230民初366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 2.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对被执行人重庆江洋建设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3.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 4.本院于2018年12月20日对被执行人重庆江洋建设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施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强制措施; 5.本院于2018年12月24日对被执行人重庆江洋建设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采取临控措施; 6.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将被执行人重庆江洋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渝GQ3XXX车辆予以查封,但本次查封系轮候查封,且未实际扣押; 7.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再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 8.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重庆北江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9.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将被执行人重庆江洋建设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综上所述,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20200.00元,执行到位标的0.00元,被执行人重庆江洋建设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重庆北江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220200.00元。经查,被执行人重庆江洋建设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其法定代表人已被本院予以司法拘留,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渝0230执249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随时恢复执行;被害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黄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