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院贵阳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中铁二院贵阳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黔01执12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铁二院贵阳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5771498381,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宝山南路268号8幢1一4层。
法定代表人:何坤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61年02月1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贵阳仲裁委员会(2019)贵仲裁字第0264号裁决书,受理中铁二院贵阳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租贷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当返还申请人借款本金897988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等费用。
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通过法院专邮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缴费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8月7日、2019年9月17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股权等信息。根据相关协助执行机关的反馈,上述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机动车登记信息。
经本院致函贵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其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
经本院对被执行人的住所地所进行调查、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
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中铁二院贵阳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与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有财产不能执行表示认可,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再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黔01执122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中铁二院贵阳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霍守明
审判员  李 军
审判员  蒲朝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何洁
书记员蔡翠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