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8601民初5004号
原告:贵州成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
法定代表人:张绍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科登,男,198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公司员工。
被告:中铁二院贵阳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
法定代表人:吴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彦,北京市浩天信和(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雨微,北京市浩天信和(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成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铁二院贵阳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成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成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成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352元,由原告贵州成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余民燻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赵 曼